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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
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况,亦不存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财务顾问主办人:
姜海洋 董辰晨 郑哲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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