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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通: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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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通: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沐晴 发表于 2021-4-22 00:00:00 浏览:  29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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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
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基于以下因素考虑:公司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量状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将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政策,重视对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未来三年(2021-2023 年)现金分红政策
1、现金分红的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②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土地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若公司当年亏损但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同时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第 2、
第 3 款之条件时,如董事会认为必要,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比例:在符合关于现金分红的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本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二)公司董事会在制定规划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并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基础进行详细论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审议,并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并应对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再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按照既定利润政策对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其他事项
本次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次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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