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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创业:上海证券交易所函件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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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创业:上海证券交易所函件202105

ー萌小妞 发表于 2021-6-11 00:00:00 浏览:  3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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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21】0422 号
关于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4日盘后,公司提交公告称,全资子公司外贸公司3.7 万吨存储在中谷储运的轻循环油货物大幅减少,外贸公司就此起诉中谷储运,涉诉金额 1.47 亿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54.85%。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请公司核实外贸公司此次轻循环油货物买卖和储存交易的业务实施情况,包括交易各方名称、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协议条款及执行情况等,说明本次货物买卖和存储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公司相关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货物减少的具体原因和责任人。
二、公告披露,2021年4月25日,外贸公司获知本次货物减少的情况,并于 5 月 6 日起诉中谷储运。同时,公开信息显示,2021年 3月 10日,中谷储运被法院冻结股权等资产。请公司核实外贸公司知悉和应当知悉货物减少的日期,并说明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三、请公司核实并说明在发现本次大额货物减少的情况后,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方案,并审慎评估对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报表的影响,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发生大额货物减少的子公司外贸公司,系公司2020年5 月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向控股股东收购取得,其 2020 年-2022 年业绩承诺分别为2254.04万元、2670.88万元和2940.08万元。请公司核实本次货物减少事项对外贸公司业绩承诺的影响和应对措施,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五、请前期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和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说明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于收到本函件的 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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