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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 立 意 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康斌生 张宇锋 谭宪才
日期:2021年 7 月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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