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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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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简单 发表于 2021-7-14 00:00:00 浏览:  43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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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1—179债券代码:112612 债券简称:17 正邦 01转债代码:128114 转债简称:正邦转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8 年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13 日,限售股份起始日为 2019 年 7 月 18 日,发行时承诺的限售期限为 24 个月,第二个限售期已满。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68 人。
2、2018 年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 137.7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437%。
3、2018 年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1年 7 月 19 日。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情况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8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8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18 年 9 月 1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8 年 9 月 1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81.00 万份股票期权及 6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3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4)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完成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过程中,19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中:182 人全部放弃,10 人部分放弃)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80.50 万股。因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人数由 669 人调整为 487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539.00 万股调整为2558.50 万股。
(5)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及 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名 5 离职人员共计 60 万股首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9 年 5 月 1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7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5 万份股票期权及 9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7)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公司 2019 年 5 月实施了 2018年度权益分配,经董事会审议后,同意对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行权/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2018 年尚未解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由 2.05 元/股调整为 2.01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9.39 元/股调整为 9.35 元/股。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9 年 7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及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 名首次授予的离职人员共计 10 万股首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19 年 7 月 16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完成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过程中,2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中:16 人全部放弃,6 人部分放弃)拟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74 万股。因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人数由 94 人调整为 78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95 万股调整为321 万股。
(10)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及 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 名离职人员预留授予共计 3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对 74 名业绩考核不达标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 55.10 万股
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80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1189.15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9%。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及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3 名离职人员共计 19 万股(其中 3 人均为首次授予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12)2020 年 5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0 年 5 月实施了 2019 年度权益分配,经董事会审议后,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由 2.01 元/股调整为
1.94 元/股,预留授予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由 9.35 元/股调整为9.28 元/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1 名离职人员共计 27.2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10 人共计 25.25 万股,预留授予 1 人共计 2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13)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75 名激励
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153.7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 0.06%。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0 年 8 月 1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4 名离职人员授予共计 12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2 人共计 3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 3 人共计 9 万股,其中一人同时被授予首次及预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对 5 名业绩考核不达标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
性股票合计 1.80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15)2020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8 年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55 名考核不达标已不符合公司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51.45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董事会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63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1145.55 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45%。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8 年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预留授予的 1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共计 4.00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7)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1 年 6 月实施了 2020 年度权益分配,经董事会审议后,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应由 9.28 元/股调整为 8.58 元/股。
(18)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8 年、2019 年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预留授予的 3 名离职人员共计 6.00 万股及 4 名考核不达标的激励对象共计 3.80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68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137.7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437%。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股权登记之
日起 12 个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股权登记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股权登记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13 日,上市日期为 2019 年7 月 18 日,截至 2021 年 7 月 17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售条件。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除限售条件。
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 2017 审计: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491.66 亿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元,相比于 2017年营业收入 206.15亿元,不低于 15%。 增长率为 138.50%,满足可行权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S),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
(F)六个档次。 2020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中 69 名预留授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75 予的激励对象有 65 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评价标准 A B C A,3 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B,0 人绩效考标准系数 1 0.8 0.6 评结果为 C,0 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D,0考评结果(S) 75>S≥70 70>S≥60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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