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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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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静 发表于 2021-7-12 00:00:00 浏览:  23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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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合肥鲸鱼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拟签订的知识产权授权合作框架协议的条款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所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合肥鲸鱼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1.《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比例、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主要为有线电视广播设备业务及智能化视频监控服务业务,近几年广电行业总体市场竞争激烈,给公司带来一定程度的业绩压力。公司已在全资子公司建立了传感器及芯片设计的相关研发团队,并获得了相关技术和专利授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发新的传感器模组及芯片。未来公司将积极拓展健康生态产业领域业务,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经营能力,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在此基础上,公司根据业务特点和市场情况并经过合理预测,设置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业绩考核目标,在体现公司成长性的基础上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 _________ _____ ___ ____ _____ __ _______
王小川 JINLING ZHANG 刘向明 吴敏艳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7 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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