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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参与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此次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参与投资产业基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未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锦慧 黄 琳 贺正生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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