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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总经理王伟峰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95 号
王伟峰:
你作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的
副董事长、总经理,于 2021年 7月 8日、7月 9日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中利集团股份 26.93万股,减持数量占中利集团总股本的 0.04%。你未在首次减持上述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且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发生在中利集团业绩预告公告披露前十日内。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条、第 2.1条、第 3.1.8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1.2条、第 3.8.1条、第 3.8.14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 7月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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