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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都股份: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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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都股份: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股神大亨 发表于 2021-7-16 00:00:00 浏览:  24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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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77 证券简称:宋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5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22 - 2021/7/23 2021/7/2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6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
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扣除届时回购专户上累计已回购股份数量 76570025股后的股份数量,即 1263552301 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的现金红利为 0.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635523.01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送股,也不进行转增股本。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仅派发现金红利,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数量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 1263552301 股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由于本次现金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为根据公司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263552301*0.01/1340122326≈0.0094元/股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094)÷(1+0)=前收盘价格-0.0094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22 - 2021/7/23 2021/7/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1)自行发放对象: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俞建午、郭轶娟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元;持股 1年以内(含 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0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0571-86759621特此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7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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