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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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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小股 发表于 2021-7-16 00:00:00 浏览:  33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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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方式购买凯旋门控股有限公司、白宜平合计持有的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向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格式准则 2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本次交易的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要求的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加期审计,出具了“利安达审字[2021]第 2405 号”《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2019 年度、2020年度、2021 年 1-3 月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对本次交易模拟实施后公司的备考财务报表进行了补充审阅,出具了“利安达专字[2021]第 2175号”《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阅报告》(以下简称“备考审阅报告”)。经审阅,我们同意前述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
二、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格式准则 2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次交易加期审计等补充更新事宜,公司编制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经审阅,我们认为,《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就本次交易编制的《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吴玉普 沈八中 饶艳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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