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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仁医疗:佰仁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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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仁医疗:佰仁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涨停牛股 发表于 2021-7-16 00:00:00 浏览:  2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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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
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1年7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
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1年7月15日为授予日,向52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4.60元/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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