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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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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wingkuses 发表于 2021-7-17 00:00:00 浏览:  19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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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 7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之收购荣科融拓持有上海今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股权项目构成关联交易,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2、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搞)》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时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3、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搞)》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
行性进行了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4、对《关于公司与德清博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今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签署补充协议收购上海今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股权,涉及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德清博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海今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股权项目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与德清博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今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的议案》。
5、对《关于公司与沈阳荣科融拓健康数据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今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签署补充协议收购上海今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股权,涉及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荣科融拓持有上海今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股权项目构成关联交易,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与沈阳荣科融拓健康数据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限合伙)、上海今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的议案》。
6、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的利益。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独立董事:管一民、刘爱民、吴凤君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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