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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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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wingkuses 发表于 2021-7-19 00:00:00 浏览:  34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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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97 证券简称:蓝盾股份 公告编号 :2021-071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及主持人:公司董事会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董事长柯宗庆先生为本次会议的主持人。
2、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1 年 7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7 月 19 日上午 9:15 到 9:25,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慧路 16 号蓝盾信息安全产业基地 5楼会议室。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49403860 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 1249836860 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股份 433000股)。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0 名,代表股份 492532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214%。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5 人,所持(代理)股份 2721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4 名,所持(代理)股份 3869436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70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名,代表股份 1055887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
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柯亭竹、陈伟纯、徐彬、桂振华、赵庆伦、余曜青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 选举柯亭竹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柯亭竹女士当选。同意股份数 4917882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 19776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584%。
1.2 选举陈伟纯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陈伟纯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 4917882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 1977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584%。
1.3 选举徐彬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徐彬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 4917882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 19776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583%。
1.4 选举桂振华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桂振华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 4917882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 19776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583%。
1.5 选举赵庆伦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赵庆伦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 4917882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 19776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583%。
1.6 选举余曜青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余曜青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 4917882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 19776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582%。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蔡镇顺、张敏、刘波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蔡镇顺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蔡镇顺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 4917882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 19776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579%。
2.2 选举张敏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张敏女士当选。同意股份数 4917882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 19776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579%。
2.3 选举为刘波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刘波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 4917882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 19776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579%。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陈文浩、冯明强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监事詹桂彬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 选举陈文浩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陈文浩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 4917882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 19776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577%。
3.2 选举冯明强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冯明强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 4917882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 19776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578%。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922309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8%;反对 29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弃权 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20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8.9229%;反对 29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9853%;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19%。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922309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8%;反对 29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弃权 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20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8.9229%;反对 29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9853%;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19%。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922669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1%;反对 26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4%;弃权 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56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0.2455%;反对 26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627%;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19%。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903123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2%;反对 221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02%;弃权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01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8.4333%;反对 221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1.4749%;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19%。
以上第 6 项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桑健律师、温定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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