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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易凌杰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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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易凌杰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熊十四 发表于 2021-7-21 00:00:00 浏览:  33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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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094号
关于对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
董事会秘书易凌杰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九鼎投资,A股证券代码:600053;
易凌杰,时任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0 年 12 月,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投资或公司)向法院申请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
112 号紫金城 B 座 31 套房地产,为下属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吾九鼎)提供担保,置换昆吾九鼎被冻结的银行基本账户资金 4240万元。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上述用于提供担保的资产账面价值为 3350.31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28%。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但该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直至 2021年 4月 15日,才在 2020年年报中予以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和第 9.11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易凌杰(任期 2019 年 1 月 26 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易凌杰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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