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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煌科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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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煌科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小股 发表于 2021-7-22 00:00:00 浏览:  1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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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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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2021 年 7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1]第 0440 号
致: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清律师、姚程晨律师(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1 年 7 月 21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完整、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情形,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之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内容,公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 74 号 3414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海鹰先生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1 年 7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7 月 21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董事会已以公告形式提前 15 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0 人,均为截至 2021 年 7 月 15 日下午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728992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7086%。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562199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428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67927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4.28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6792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805%。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67927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4.2805%。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相应资料,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了会议资料,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内容一致;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律师审核了表决票和表决结果,并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8482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0%;反对 5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282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42%;反对 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8482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0%;反对 5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282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42%;反对 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五、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刘 继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赵 清_________________姚程晨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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