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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02 号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1月 14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84835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2021年 1月 12日,你公司在未归还上述募集资金至专用账户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 84835万元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6.5.16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 7月 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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