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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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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涨停播报 发表于 2021-7-7 00:00:00 浏览:  29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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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上述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本次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审议程序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宜。
二、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已对该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该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李光宁先生、郭瑾女士、刘飞虹女士、胡正然先生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经审阅,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我们一致同意该报告。
四、关于制定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明确了公司风险预防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建立起风险报告制度,充分考虑了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制订了应急处理方案,后续事项处理考虑周全,能够有效防范、降低风险,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具有可行性。本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风险处置预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林金桐钟瑞庆
祁卫红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07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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