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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人乐: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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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人乐: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豫,谁争锋 发表于 2021-5-21 00:00:00 浏览:  31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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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人人乐连锁商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宝安区洲石路石岩街道人人乐集团总部大楼二层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3093662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0.3105%。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9879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60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315200699 股同意,153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513%。
(二)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315200699 股同意,153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5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2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386%;反对 15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6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315200699 股同意,153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5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2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386%;反对 15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6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15200699 股同意,153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513%。
(五)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15200699 股同意,153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513%。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314966417 股同意,153500 股反对,234282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8770%。
(七)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315200699 股同意,153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513%。
(八)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315200699 股同意,153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5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2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386%;反对 15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6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九)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315200699 股同意,153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5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2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386%;反对 15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6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6082733 股同意,153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7.53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2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386%;反对 15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6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关联股东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明投资有限公司、何金明、深圳市人人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315200699 股同意,153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5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2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386%;反对 15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6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315200699 股同意,153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5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2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386%;反对 15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6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更换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名,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李毅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313085421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06%。李毅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3967455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194%。
2. 选举吕良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313098015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46%。吕良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3980049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214%。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1年 5月 20日
邹晓冬 张文斌高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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