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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及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所涉及的选举、聘任事项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选举的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聘
任的 CEO(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相关职务的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选举和聘任的结果。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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