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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而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和而泰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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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而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和而泰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从新开始 发表于 2021-6-8 00:00:00 浏览:  42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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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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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和而泰智能
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航天科技创
新研究院大厦 D 座 10 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1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5月22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对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7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广东省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D座10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建伟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2.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7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法律意见书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证明书、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8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499976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410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3)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9 人,代表股份 690769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57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法律意见书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该等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190631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5881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39%;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 《关于公司所属子公司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90631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5881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39%;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3. 《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90631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5881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39%;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 《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符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90631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5881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39%;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 《关于分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90631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5881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39%;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 《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90631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5881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39%;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 《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90631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5881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39%;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 《关于公司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90631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2%;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5881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39%;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 《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分拆所属子公司持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90116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13%;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2%;
弃权 5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5366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09%;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1%;弃权 5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729%。
10.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第五条相关标准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90631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5881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39%;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11. 《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90631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5881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39%;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刘方誉
经办律师:
苏悦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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