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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了解并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针对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债务重组的独立意见内蒙古蒙草阿拉善荒漠生态修复有限公司以光伏项目收益权质
押及固定资产抵押作为本次延期支付债务的担保,风险可控。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及包头普林天地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承
包工程项下的全额应收账款按照应收账款原值转让给公司,折价抵偿普天园林欠付公司债务本息中相应金额,公司依协议向抵偿资产应收账款相对方收回上述款项,旨在降低上述款项不能收回风险。上述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债务重组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颉茂华 __________________
李锦霞 __________________
曲 辉 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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