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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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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雪儿白 发表于 2021-6-24 00:00:00 浏览:  31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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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2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 6月 24 日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 2栋 A座 5层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长春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 6月 18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6 人,代表股份 1493743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70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1422072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71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0人,代表股份 71671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93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9 人,代表股份 92760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8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1089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9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0人,代表股份 71671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934%。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4932342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9%;反对票 5092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922513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0%;反对票 5092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的议案》,该
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49301824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4%;反对票 50929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弃权票 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920353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81%;反对票 5092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0%;
弃权票 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9%。
二、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2、 律师姓名:游晓 罗红峰3、 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 备查文件1、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6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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