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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更新财务数据后重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的有关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蓝海林 何素英 王悦
2021 年 7 月 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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