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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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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小股 发表于 2021-7-26 00:00:00 浏览:  28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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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实施股份回购,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有利于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推进公司长远发展。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公司资金充足,资产负债率较低。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定价为市场价格,合理公允。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研发能力、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方案合理、可行。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并具备必要性及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提出的股份回购方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朱厚佳 刘来平 ZHANG MENG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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