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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胜天成: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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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胜天成: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fanlitou 发表于 2021-6-23 00:00:00 浏览:  31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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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华胜天成 股票代码:600410 编号:临 2021-038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王维航先生于 2021年 6 月 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王维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88 号),具体内容如下:
“王维航:我局关注到,你作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于 2020 年 5月 13 日在股东减持计划公告中披露,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00 万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具体期间为 2020 年 6 月 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你于 2020 年 12 月 1日减持公司股份 151.34 万股,减持金额为 1480.77 万元,该减持行为超过此前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1天。
你在公开披露减持计划后,未严格按照减持计划公告的减持时间区间实施减持,减持计划公告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准确。前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在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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