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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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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雪儿白 发表于 2021-6-24 00:00:00 浏览:  37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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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成都 · 武汉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香港 · 东京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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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编 518026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电话/Tel:+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 755 3320 6888/6889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长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1 年 6 月 24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总部大会议室(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 2 栋 A 座 5 层)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6 人,代表股份 1493743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7039%。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9 人,代表股份 92760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857%。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法律意见书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4220721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7105%。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71671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934%。
2. 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4932342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9%;反对票 5092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法律意见书(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922513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0%;反对票 5092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4930182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4%;反对票 5092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弃权票 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920353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81%;反对票 5092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0%;
弃权票 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9%。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游晓罗红峰
时间: 2021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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