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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公司《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员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36个月至2024年7月17日止。
独立董事:李书玲、廖朝理、林天海2021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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