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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彩虹: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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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彩虹: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久遇 发表于 2021-7-16 00:00:00 浏览:  34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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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航天彩虹 证券代码:002389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二零二一年七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指引》)和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指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指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46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4606.27万股的1%。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1%。
5.限制性股票来源于定向发行的公司普通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80元/股。
6.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予以相应的调整。
7.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超过301人,占2020年度公司员工总人数2054人的14.65%,包括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8.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
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9.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包括授予后的24个月限售期和36个月解除限售期。
在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将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批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3%、33%、34%。
10.本计划授予的权益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3.4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第一个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2
解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9.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2022年△EVA 大于 O;
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3.7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第二个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3
解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2023 年△EVA 大于 O;
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4.0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第三个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4
解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2024年△EVA 大于 O。
注: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该两项指标时剔除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因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或债转股
等事项而新增的净资产值。如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存在发行股份收购资产事项,计算上述指标均剔除被收购资产的影响。行业为申万行业分类标准“国防军工-航空装备”行业,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指标下的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为该行业全部上市公司各考核年度净利润之和相对基准年度的复合增长率。
11.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12.公司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
13.本计划须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航天彩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航天彩虹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予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的60日内。
15.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声 明 ................................................. 1
特别提示 ................................................ 1
目 录 ................................................. 5
第一章 释 义 ............................................. 6
第二章 实施本计划的目的 ....................................... 7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 11
第六章 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4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权益获授及解除限售条件 ....................... 15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程序 .............................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2
第十一章 异动处理 .......................................... 24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 27
第十三章 其他重要事项 ........................................ 29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航天彩虹、公司 指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本计划 指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只有在公司业绩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合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激励对象 指 有资格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核心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
有效期 指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 指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 指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章 实施本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及《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草案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审议前对方案进行变更的,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及独立董事。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参与本计划的员工在本计划公告前一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301人,占2020年度公司员工总人数2054人的14.65%,具体包括: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其余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任职。
2、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加本计划。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参加本计划。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5、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发行的航天彩虹A股普通股。
二、标的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46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4606.27万股的1%。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三、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秦永明 总经理 14 1.48% 0.01%
杜志喜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1 1.16% 0.01%李平坤 副总经理 11 1.16% 0.01%
周颖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2 1.27% 0.01%黄国江 董事 9 0.95% 0.01%
核心管理、业务、技术及技能骨干员工889 93.97% 0.95%(不超过 296 人)合计(不超过 301 人) 946 100% 1%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
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权益授予价值不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 4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六章 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
售或回购处理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处理。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3%
解除限售期 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3%
解除限售期 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4%
解除限售期 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本计划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如果任期考核不合格或者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经营业绩不实、国有资产流失、经营管理失职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纪的行为,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任期内已经行权的权益(或由此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予以追回。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8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2.8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60%:
(一)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20.47元/股;
(二)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21.34元/股。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权益获授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计划终止实施,所有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值。市价为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出现上述1-4情形的,上市公司回购其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值)、追回其因解除限售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激励对象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其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市价为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3.4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第一个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2
解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9.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2022年△EVA 大于 O;
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3.7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第二个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3
解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2023 年△EVA 大于 O;
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4.0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第三个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4
解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2024年△EVA 大于 O。
注: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该两项指标时剔除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因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或债转股
等事项而新增的净资产值。如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存在发行股份收购资产事项,计算上述指标均剔除被收购资产的影响。行业为申万行业分类标准“国防军工-航空装备”行业,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指标下的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为该行业全部上市公司各考核年度净利润之和相对基准年度的复合增长率。
2、对标企业选取鉴于公司主要主营无人机和膜业务,须从经营产品相关性遴选对标企业。
根据申万行业及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主要从“SW航空装备”及“CSRC制造业”中遴选对标企业。从产品可比和规模可比原则出发,尽可能选取资产、营收或者盈利相近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去比较各方从市场获取盈利的能力,最终选取共20家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产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002023.SZ 海特高新 000561.SZ 烽火电子
002190.SZ 成飞集成 002297.SZ 博云新材
600316.SH 洪都航空 000697.SZ 炼石航空无人机
600391.SH 航发科技 000738.SZ 航发控制业务
600372.SH 中航电子 002413.SZ 雷科防务
300159.SZ 新研股份 000768.SZ 中航西飞
600893.SH 航发动力
002876.SZ 三利谱 600552.SH 凯盛科技
688055.SH 龙腾光电 000045.SZ 深纺织 A膜业务
603773.SH 沃格光电 600237.SH 铜峰电子
603595.SH 东尼电子
注:1.指标净利润复合增长率的对标企业为上述表格中2020年扣非归母净利润规模不低于五千万元的上市公司。2.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主营业务结构出现较大变化或因非生产性因素导致业绩变动幅度较大,使企业间对标的考核意义减弱,公司董事会可剔除、更换或者增加相关样本,以体现横向对标考核的真实性。
(3)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的处理
本计划任一考核年度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价较低值回购对应业绩考核年度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市价为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3、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激励对象只有在相应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与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对应的会计年度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为准。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解除限售比例的关系具体见下表:
考核等级 A(优秀) B(良好) C(正常) D(需改进) E(差)
考核分数 95≤X≤100 9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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