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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派林生物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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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派林生物的监管函

零零八 发表于 2021-7-27 00:00:00 浏览:  41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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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周海燕、吴曹娟、李勇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09 号
周海燕、吴曹娟、李勇:
周海燕托管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莘朱路证券营业部”
的个人账户“周海燕”于 2021年 6月 22日至 7月 1日期间通过大宗
交易受让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派林生物”98万股,该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此次大宗交易前,“周海燕”账户无该股票持仓。该账户于 2021年 6月 23日至 7月 6日期间卖出该股 98万股。
吴曹娟托管于“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八一路证券营业部”
的个人账户“吴曹娟”于 2021年 6月 18日至 6月 29日期间通过大
宗交易受让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派林生物”51.9万股,该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此次大宗交易前,“吴曹娟”账户无该股票持仓。该账户于 2021年 6月 21日至 6月 30日期间卖出该股 51.9万股。
李勇托管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
的个人账户“李勇”于 2021年 6月 24日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深圳市航
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派林生物”15 万股,该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此次大宗交易前,“李勇”账户无该股票持仓。该账户于 2021年 6月 25日期间卖出该股 15万股。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第 1.4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 7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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