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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盟新材:投资者关系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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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盟新材:投资者关系工作办法

涨停牛股 发表于 2021-7-26 00:00:00 浏览:  2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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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工作办法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办法
(2021年 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细化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
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
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投资者关系工作办法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
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应严格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本着客观、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 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工作办法
(四)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工作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 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
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语规范。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协助董事长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设证券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除公司董事长和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的人员,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资本市场营销技巧;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有较强的协作能力。
第四章 工作办法
第九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或者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投资者关系工作办法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
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包括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专题研讨会、投资
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见附件 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 2),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3)。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签订承诺书时应要求其出具机构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六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
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投资者关系工作办法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
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 4),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对接受或邀请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见附件 5),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http://irm.cninfo.com.cn)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投资者关系工作办法
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
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进
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信息披露。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完成后需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业务办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栏目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7月 25日投资者关系工作办法
附件 1
预 约 须 知
一、预约方式
1、您可以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电话预约。联系电话:010-693432412、联系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工业区 14号3、联系人:邓娜学二、预约登记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
您需要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附件 6)和《承诺书》(附件 3)。
三、接待安排
时间:9:30-11:30,14:00-16:30。
投资者关系工作办法
附件 2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来访时间 接待 是( ) 否( )
来访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来访人单位从业资格证书
来访人员类型 投资者( ) 证券机构( ) 媒体( ) 其他( )接待时间及地点日程安排来访内容备注董秘意见公司意见投资者关系工作办法
附件 3
承 诺 书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
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
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日期:
投资者关系工作办法
附件 4
保 密 协 议
甲方: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工业区 14 号联系电话:010-69343241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甲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乙方因*****(填写原因)即将或者已知悉甲方的保密信息,为有效维护甲方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保密协议。
一、保密信息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指包括甲方及甲方关联方以下内容:
1、尚未对外公开发布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发行新股、配股、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重大合同、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进展情况和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等;
2、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核心技术、技术方案、计算机软件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4、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上述信息资料不论以口头、书面或电子形式为载体,亦不论是否标明或说明为保密信息。
二、保密义务
乙方需承担如下保密义务: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除非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在甲方的相关保密信息投资者关系工作办法
公开披露之前,乙方对从甲方获悉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提供、泄露给任
何第三人,无论这种提供和泄露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亦无论是故意或过失。
2、乙方除应对其掌握的甲方之保密信息负保密责任外,还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保护措施,在甲方的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防止第三人自乙方获取其所负责保管或接触的保密信息资料。
3、乙方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使用、利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资料,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4、乙方应妥善保管所获得的保密信息资料。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复制甲方信息资料。
5、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或有权机关的要求,乙方有义务披露保密信息或者相关事宜,其可以进行相应的披露,但乙方应当将披露情况提前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6、如乙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的保密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三、违约责任
乙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之保密义务,如违反本协议约定,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四、争议解决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该项争议应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法院解决。
五、其它事项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本保密协议之签署部分)甲方(盖章/签字):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日期:
乙方(盖章/签字):
日期:
投资者关系工作办法
附件 5
证券代码:300200 证券简称:高盟新材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日期投资者关系工作办法
附件 6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来访人员登记表
序号 来访人姓名 性别 来访人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来访时间 来访目的 公司接待人
机构调研( )媒体采访( )1
投资者考察( )其他( )
机构调研( )媒体采访( )2
投资者考察( )其他( )
机构调研( )媒体采访( )3
投资者考察( )其他( )
机构调研( )媒体采访( )4
投资者考察( )其他( )
机构调研( )媒体采访( )5
投资者考察( )其他( )
机构调研( )媒体采访( )6
投资者考察( )其他( )
机构调研( )媒体采访( )7
投资者考察(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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