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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有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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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有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换个角度看世界 发表于 2021-7-28 00:00:00 浏览:  28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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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除 11 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或个人原因而自愿放弃参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并放弃获授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27 日,以 13.4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7.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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