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355|回复: 0

海特高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海特高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扬少 发表于 2021-7-29 00:00:00 浏览:  35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二零二一年七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已于 2021年 7月 13日在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 1 号海特国际广场 3 号楼 1 楼)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魏彦廷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7 月 2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9079995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23.6631%,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46 人,共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18113314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2.3934%。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 名,所持股份111361761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14.7150%;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44 名,所持股份 67718234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8.948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1542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30%;
反对 9257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71875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889%;反对 9257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1542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30%;
反对 9257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71875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889%;反对 9257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1542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30%;
反对 9257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71875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889%;反对 9257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法律意见书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汪 华
经办律师:
刘云祥
2021 年 7 月 28 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8 12:46 , Processed in 0.129140 second(s), 29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