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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新建年产 3070吨次世代平板显示器及集成电路材料关键原料和研发中试项目” 、“总部研发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满足结项条件,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拓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该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同意将节余募集资金 13543.33万元(包含尚未支付的设备设施尾款和扣除手续费的利息收入、理财收益。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含支付新建年产 3070 吨次世代平板显示器及集成电路材料关键原料和研发中试项目尾款)。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兵(签字) 刘剑文(签字)
周少雄(签字) 范 琳(签字)
2021年 07 月 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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