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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玄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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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玄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1)

小白菜 发表于 2021-6-25 00:00:00 浏览:  33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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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上海恒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和后期运营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是公司根据内部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鉴于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独立意见为配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计划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鉴于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继雄
年 月 日(本页无正文,为《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艳辉
年 月 日(本页无正文,为《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志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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