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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玄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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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玄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小白菜 发表于 2021-6-25 00:00:00 浏览:  28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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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玄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恒玄科技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52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62.07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8621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0331.8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5878.12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6018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恒玄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以及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全资子公司恒玄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玄北京”)和恒玄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玄成都”)纳入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目前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序 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实施主体
号 投入金额
公司、恒玄北京、1 智能蓝牙音频芯片升级项目 38527.75 38527.75恒玄成都
智能 WiFi 音频芯片研发及产业 公司、恒玄北京、2 30814.94 30814.94
化项目 恒玄成都
公司、恒玄北京、3 Type-C 音频芯片升级项目 6531.08 6531.08恒玄成都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6705.13 16705.13 公司
公司、恒玄北京、5 发展与科技储备项目 107421.10 107421.10恒玄成都
合计 200000.00 200000.00
三、新增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为了更好发展和管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恒玄智能为“发展与科技储备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与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间将通过内部往来、增资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除此以外,项目的投资方向、实施内容等均不发生变化。新增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本次新增前) 实施主体(本次新增后)号
公司、恒玄北京、恒玄成都、1 发展与科技储备项目 公司、恒玄北京、恒玄成都恒玄智能
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恒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C 楼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从事电子科技、通信科技、网络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上述技术及电子产品及设备、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除外)及辅助设备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相关配套服务,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及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研发、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上海恒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推进项目建设的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1、董事会意见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上海恒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议案无需股东大会批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和后期运营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是公司根据内部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鉴于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3、监事会意见2021 年 6 月 24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投资设立子公司,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以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设立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董军峰 贾兴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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