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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速A:二〇二〇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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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速A:二〇二〇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换个角度看世界 发表于 2021-7-8 00:00:00 浏览:  30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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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9、200429 证券简称:粤高速A、粤高速B 公告编号:2021-025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1、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1 年 6 月 22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取 608424582.67 元作为 2020 年度分红派息资金。以 2020 年底的总股本2090806126股为基数,分配比例固定,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2.91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B 股股东的现金股利的外币折算价以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分红派息决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买入卖出中间价确定。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总股本为2090806126 股,其中 A 股股份总数为 1742056126 股,B 股股份总数为348750000股。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 权益分派方案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09080612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2.9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二)关于扣税事项
1.A股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2.619 元;
2.A 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股派 2.91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
3.A 股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4.B 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2.619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股派 2.91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582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291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向 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 2021 年 6月 23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321)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 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本次权益分派 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1 年 7月 1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 7 月 15 日。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21 年 7 月 1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 7月 15日,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 7月 19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1年 7月 1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21 年 7 月 19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21年 7 月 1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股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1年 7月 1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21年 7月 1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股股东于 2021 年 7月 19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 A股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71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1 年 7 月 1 日至登记日:2021 年 7月 14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 其他事项说明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
得税的情况,请于 2021年 7月 30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 咨询事宜咨询部门: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咨询人员:梁继荣、王莉咨询电话:(020)29004523、29004525八、 备查文件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议;
3.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 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特此公告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7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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