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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亚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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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亚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赤羽 发表于 2021-5-21 00:00:00 浏览:  2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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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27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浙江省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4760 号亚科中心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2187144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227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81622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347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7091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879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31068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16%。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及现场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2、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5、审议《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鉴证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8、审议《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他相关方关于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18582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
132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09361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8%;反对 132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2%;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134802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2180%;反对
83911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782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71565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853%;反对 83911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147%%;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三)审议通过《2020 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18582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
132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09361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8%;反对 132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2%;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218582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
132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09361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8%;反对 132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2%;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18582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
132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09361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8%;反对 132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2%;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鉴证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18582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
132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09361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8%;反对 132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2%;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18582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
132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09361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8%;反对 132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2%;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他相关方关于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27216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50%;反对 132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427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8%;反对 132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2%;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情况: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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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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