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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志软件: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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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志软件: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小白菜 发表于 2021-6-19 00:00:00 浏览:  38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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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
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对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1、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18日,同意以 2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5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997.21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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