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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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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月牙儿 发表于 2021-7-30 00:00:00 浏览:  34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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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决策程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拟审议议案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资格和条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
2、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编制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经审阅公司编制的《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我们认为,本次发行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4、经审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分析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
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了解。
5、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对于项目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进行全面的了解;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已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做出相关承诺。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所做相关分析及提出的具体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填补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7、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8、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我们认为,该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高效地完成本次发行工作。
公司审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郭国庆 赵西卜 唐炯
2021年 7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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