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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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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赤羽 发表于 2021-7-14 00:00:00 浏览:  25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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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资格条件、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情况基础上进行的,我们认为被聘任的财务总监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潘晶晶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兵(签字) 刘剑文(签字)
周少雄(签字) 范 琳(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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