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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壕环境: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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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壕环境: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

米诺他爹 发表于 2021-8-2 00:00:00 浏览:  34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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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32 证券简称:天壕环境 公告编号:2021-085债券代码:123092 债券简称:天壕转债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盛新能燃气集
团有限公司(原华盛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燃气”或“申请人”)于 2020年 6月 1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关于霸州市华盛燃气有限公司(原霸州市正茂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州华盛”)2017、2018年度业绩承诺未能实现导致的利润补偿纠纷一案,公司子公司华盛燃气将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廊坊市邦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帝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关雅薇、刘景永、左春燕、刘学中列为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于当日决定受理,并向子公司华盛燃气下达《关于(2020)京仲案字第 1858号仲裁案受理通知》。现将该仲裁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 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各方当事人
1、 申请人:华盛新能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 被申请人一: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廊坊市邦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廊坊市邦成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廊坊市帝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关雅薇被申请人五:刘景永被申请人六:左春燕被申请人七:刘学中
(二) 仲裁事由
2016年 4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至七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方同意按照人民币 20400万元的价格收购被申请人方持有的霸州华盛 51%的股权,即申请人分别以人民币 10200 万元、2040 万元、2040 万元、3060万元、1020 万元、1020 万元和 1020 万元的价格向被申请人一至七收购其分别持有的霸州华盛 25.5%、5.1%、5.1%、7.65%、2.55%、2.55%和 2.55%的股权。
被申请人承诺并保证,霸州华盛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2016年不低于 4000万元、2017年不低于 5000万元、2018年不低于 6000万元。如果经申请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霸州华盛在利润承诺期任一年度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未能达到约定的该年度净利润,被申请人一至七应按《股权收购协议》关于利润补偿条款的约定,向申请人进行利润补偿。
鉴于 2017、2018 年度霸州华盛业绩承诺未能实现,依据上述《股权收购协议》的利润补偿条款约定计算,被申请人 2017 年度应向申请人补偿现金74682059.93元,被申请人 2018年度应向申请人补偿现金 77747097.51元。
(三)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现金补偿款 152429157.44元,被申请人对该现金补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被申请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LPR)向申请人支付 152429157.44 元现金补偿款自 2020 年 6 月 18 日提起仲裁申请之日
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被申请人就上述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而实际支出的仲裁费。
三、 裁决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签发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 2060号),仲裁庭认为,基于被申请人 2016年度承诺业绩未实现(已由一次仲裁裁决处理)以及 2017年、2018年度承诺业绩均未实现的事实,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继续给予补偿的仲裁请求,其金额计算方式应该如下:现金补偿金额=股权收购时支付 51%股权对价-一次仲裁支持的且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的现金补偿款-申请人所持有的 51%股权部分给予资产基础法测
算的评估价值=8894.429232万元,最后,经仲裁庭酌情考虑,认为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剩余现金补偿金额,可在计算所得的补偿金额基础上按照 80%计算,即 71155433.856。现将裁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剩余现金补偿款 71155433.856元;
(二)本案仲裁费 929669.28元(其中仲裁员报酬 52855708元,机构费用 401112.2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部预交),由申请人承担 30%即 278900.78,被申请人承担 70%,即 65076850 元,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650768.5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五、 本次仲裁可能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霸州华盛利润补偿纠纷仲裁事宜,本公司高度重视,要求子公司华盛燃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主张合法权益,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本次仲裁取得的现金补偿将按照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将于实际收取或有确凿证据证明可收取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具体财务数据以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六、 备查文件
1、《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 2060号)特此公告。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8 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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