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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邓子长、邓子权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邓子长,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 5%以上股东;
邓子权,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邓子长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邓子长、邓子权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邓子长、邓子权是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原 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2020年 8月 14日至 2021年 3月 3日期间,邓子长、邓子权因股票质押平仓及主动减持,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长方集团股份 2516.99 万股,减持比例3.19%,期间多次存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长方集团股份总数 1%的情形,最高违规比例1%,最高违规金额 4412.05万元。
邓子长、邓子权作为长方集团原 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月修订)》第 1.4条、第 2.3.1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 5%以上股东邓子长及其一致行动人邓子权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邓子长、邓子权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7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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