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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核查和审慎分析,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公司根据再融资政策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对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本次修订后的《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根据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作出的调整,相应修订了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公司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独立董事:
赵登平 万 勇 孟 红
2021 年 8月 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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