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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力文化: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余海峰及相关当事人被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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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力文化: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余海峰及相关当事人被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公告

中孚三星润滑油 发表于 2021-8-4 00:00:00 浏览:  23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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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聚力文化 公告编号:2021-044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余海峰及相关当事人被实施市场禁入
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力文化”)于2021年8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公司经查询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余海峰及相关当事人被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市场禁入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余海峰,男,1972 年 3 月出生,时任聚力文化董事、董事长,时任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生元”)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薄彬,男,1982 年 12 月出生,时任聚力文化总经理、美生元副总经理,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胡皓,男,1981 年 6 月出生,时任聚力文化副总经理、美生元副总经理,住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聚力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胡皓的要求,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余海峰、薄彬经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现公告期满,二人未在法定时间内领取《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 年 5 月,聚力文化完成对美生元 100%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美生元在未真实开展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北京飞翔蓝天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乾铭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佰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彩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顶善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迦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佳选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赛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同厚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粤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正潮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毕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凯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融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逸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有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优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欣夕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信丰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元文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北京玄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乐玩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
2016 年,美生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21148.53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2357.88 万元,虚增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16123.93 万元,分别占聚力文化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的 12.82%、31.34%、3.23%。2017 年,美生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49763.11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6244.12 万元,虚增期末应收账款余额41935.30 万元,分别占聚力文化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的16.25%、42.97%、6.99%。2018 年,美生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18774.53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2176.77 万元,虚增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38369.48 万元,分别占聚力文化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的 5.38%、4.2%、12.27%。上述财务数据纳入聚力文化合并报表后,导致聚力文化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客户及供应商资料、财务数据及财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供的其他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聚力文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时任美生元董事长兼总经理余海峰,组织美生元实施了持续性的造假行为,担任聚力文化董事特别是董事长后,继续隐瞒造假情况,明知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审议通过并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时任聚力文化总经理、美生元副总经理薄彬,时任聚力文化副总经理、美生元副总经理胡皓,二人知悉参与美生元造假行为,并在聚力文化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是聚力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皓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事先告知书处罚理由和依据不充分,应公示财务造假数据的具体计算过程。其二,在卷材料没有财务造假数据计算方式、过程,无法保证处罚告知书财务造假数据的真实性,调查了 SP 公司与运营商之间的结算数据,却未调查相关联的其他公司,认定的财务造假数据失真。
其三,即便财务造假数据真实存在,因没有参与,所以责任与其无关。其四,案卷中所列示的关于工作范围的证据与真实情况相悖。综上,认为在卷资料证明其参与造假的证据不足。
对于胡皓的申辩意见,经复核,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认为:第一,事先告知书已列明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案卷中包含认定美生元财务造假的证据资料,包括数据具体情况等,经查阅案卷可以知悉。第二,胡皓未就其申辩意见提供客观的证明材料,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其知悉参与美生元财务造假,其作为聚力文化副总经理在定期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三,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已依法对包括胡皓在内的相关人员的任职履职情况进行了调查,以证据为基础进行了综合认定。综上,对胡皓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
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
(一)对余海峰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薄彬、胡皓分别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余海峰目前持有公司股票804363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45%;余海峰曾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进行了改选,董事会改选后,余海峰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薄彬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已于2020年6月5日辞职。胡皓曾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4月23日免去胡皓副总经理职务。
上述被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目前未担任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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