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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数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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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数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雪儿白 发表于 2021-8-4 00:00:00 浏览:  34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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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立方数科 证券代码:300344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〇二一年八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数科”、“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本激励
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205.00 万份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4494.9314 万股的 4.97%。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35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
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15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归属,每期
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40%、30%、30%。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归属期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1.5 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2.25 亿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
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立方数科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
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立方数科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声明 .................................................. 2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 11
第六章 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3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4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8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0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 22
第十二章 附则 ............................................ 26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立方数科、上市公司 指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激励对象 指 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授予日 指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授予价格 指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归属象账户的行为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归属日须为交易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归属条件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有效期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注: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
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激励对象未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审批工作,亦不会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后续管理工作,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任职的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15 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且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20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4494.9314 万股的 4.97%。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获授限制性 获授限制性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占授予 股票占当前(万股) 总量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汪逸 董事长、总经理 350.00 10.92% 0.54%俞珂白 董事、高级副总经理 30.00 0.94% 0.05%许翔 董事 24.00 0.75% 0.04%
项良宝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4.00 0.75% 0.04%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2777.00 86.65% 4.31%(共 111人)合计(共 115人) 3205.00 100.00% 4.97%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
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激励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
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第二个归属期 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第三个归属期 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35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4.3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2021 年 8 月 3 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21 元的 70%,为每股 4.3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23元的 70%,为每股 3.66元。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注销,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归属期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1.5 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2.25 亿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分别对应归属个人层面考核系数如下表所示: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 B C D E
个人层面考核系数(N) 100% 80% 6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考核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主要业务围绕建筑信息化领域,包括 Autodesk 软件代理销售、BIM 软件开发、提供 BIM 咨询服务等。
公司将工程数字化云服务商作为公司的战略方向,深度参与相关区域数字建筑及智慧城市建设,包括软件销售、技术服务。依托产品服务技术优势和品质优势,作为公司品牌的核心价值,持续提高产品的品质和服务水平;向社会推广“低碳、绿色、节能、环保”理念,提高公司及产品品牌知名度;实现品牌价值的提升,提升品牌美誉度。公司以客户服务为中心,以创新、高效、务实为发展理念,持续提高项目服务品质和服务水平,力求通过 BIM 技术基础上带来建筑行业数字化、信息化的综合方案提供者,将公司打造为行业内领先的工程数字化云服务商。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推进员工与公司的共同命运、共同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建设,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公司业绩指标的设定,2021-2023 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 亿元、1.5 亿元以及 2.25 亿元。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需大于1。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案例解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参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1 年 8 月 3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 标的股价:6.17元/股(2021年 8月 3日收盘价)② 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可归属日的期限)③ 历史波动率:25.26%、26.85%、27.69%(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一年、二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④ 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 2021 年 8 月份授予,则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1-2024 年摊销情况测算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摊销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万股) 成本(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205.00 6844.26 1424.44 3449.51 1457.61 512.70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内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根据新职务要求对应的个人绩效进行考核及归属。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在情况发生之日,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主动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因退休、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而离职,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由公司作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由公司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激励对象已归属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取消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并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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