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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关于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天盈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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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关于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天盈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的公告

浩瀚 发表于 2021-8-7 00:00:00 浏览:  31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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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8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天盈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东华科技”)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天盈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盈”)
拖欠本公司承建的新疆天盈阿拉尔年产 30 万吨乙二醇(一期)建设项目的设计款、工程款事宜,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一师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1年 8 月 6 日,本公司收到第一师中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兵 01民初 8 号)。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双方当事人情况
1.原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 669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吴光美董事长2.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天盈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二号工业园区经三路法定代表人:楚建江董事长基本情况:新疆天盈成立于 2014 年 4月 30日,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市、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楚建江先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9002098615619B,注册资本为 61440 万元人民币,住所地在新疆阿拉尔市二号工业园区经三路,经营范围为乙二醇、混合一元醇、混合二元醇、乙二醇重组分、草酸二甲酯、碳酸二甲酯、氧(液化的)、氮(液化的)、氢气、一氧化碳、硫氨的生产、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等。
(二)本案案情介绍及提起诉讼原因
1.合同签订情况2015年 5 月,本公司与新疆天盈签订了《新疆天盈乙二醇项目(一期 15万吨/年)工程设计合同》。该设计合同约定本公司提供项目的基础工程设计、详细工程设计等服务,合同价款为 2830 万元人民币,合同工期约为 15 个月。详见本公司发布于 2015 年 5 月 16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15-018 号公告。
2016 年 1 月,本公司与新疆天盈签订了《新疆天盈阿拉尔年产 30万吨乙二醇(一期)建设项目(实施及管理承包)合同》(注:与上述设计合同属同一项目)。该承包合同约定本公司提供项目的设计管理、采购、施工、项目管理直到工程中交以及后续的试车、质量保修等服务。
合同为固定总价计 165800 万元人民币,建设周期约为 22 个月(至性能考核完毕)。详见本公司发布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16-003号公告。
2.工程建设及进度款拖欠情况
2017 年 12 月,上述合同项目完成机械竣工及中间交接,新疆天盈取得了《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中间交接证书》,并由本公司、新疆天盈及监理单位等共同签字盖章确认。2019 年 11 月,该合同项目通过性能考核,考核结论为“性能指标优于保证值”,新疆天盈取得了《性能考核完成证书》,并由本公司、新疆天盈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截至本公告日,新疆天盈尚拖欠本公司设计费本金 383万元、工程款本金 40807.3277万元。
新疆天盈作为上述合同签订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诚信履行合同。其上述拖欠设计费、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三)诉讼请求
本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新疆天盈立即支付工程款本金 408073277.2 元
及利息 43275190.53 元。
2. 依法判令被告新疆天盈立即支付剩余设计费本金 3830000 元
及违约金 648700.93 元。
3. 依法判令本公司有权就案涉天盈石油化工阿拉尔年产 30万吨乙
二醇(一期)建设项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新疆天盈承担本公司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而支出的代
理费用 800000.00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1.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标的额超过 100 万元)
与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就本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担的安徽华塑项目一期工程公辅项目倒班宿舍楼工程
的工程款事宜起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支付争议项目的工程款等相关款项,涉案金额 856.18 万元。目前该案件已开庭未判决。
与马立军的诉讼:马立军就本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担的黔希项目的工程款事宜起诉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三被告承担工程款、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涉案金额 675.25 万元。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以上诉讼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标准,故未进行公告。
2. 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尚有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 4 项,即本公司作为被告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 75.87万元。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系依据《新疆天盈乙二醇项目(一期 15万吨/年)工程设计合同》、《天盈石油化工阿拉尔年产 30 万吨乙二醇(一期)建设项目(实施及管理承包)合同》,就新疆天盈拖欠设计款、工程款事项而提起。本次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暂时难以判断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兵 01民初 8 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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