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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生堂: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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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生堂: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赤羽 发表于 2021-8-7 00:00:00 浏览:  29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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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李国平先生提名李洪明先生、林晓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对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工作经历、从业经验以及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李洪明先生、林晓辉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未发现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均未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李洪明先生、林晓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关于聘任林晓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林晓辉先生具备担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聘任程序规范。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林晓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 红 陈明宇 强欣荣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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