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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解除质押和质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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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解除质押和质押公告

萍心如水 发表于 2021-8-7 00:00:00 浏览:  3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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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21-040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
股份解除质押和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恒兴力")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 20999154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2.44%,本次质押后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为 192400000 股,占浙江恒兴力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91.62%,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24%;浙江恒兴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股份数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69.87%,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9.89%。
公司于 2021年 8月 6日接到股东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质押解除和质押事宜,具体事项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份解除质押
股东名称 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解质股份 39000000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18.57%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45%
解质时间 2021年 8月 5日
持股数量 209991540
持股比例 2.44%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 153400000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73.05%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78%
二、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是否为 是否 是否 占其所 占公司
本次质押 质押起 质押到 质押融资
股东名称 控股股 为限 补充 质权人 持股份 总股本
股数 始日 期日 资金用途
东 售股 质押 比例(%) 比例(%)
浙江恒兴力 控股股 390000 否 否 2021/8/ 至解除 中国农 18.57 0.45 主要用于
控股集团有 东之一 00 5 质押登 业银行 浙江恒兴
限公司 致行动 记日止 股份有 力的经营
人 限公司 周转杭州保俶支行
2. 拟质押股份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未质押股份已质押股份情况情况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 未质 未质持股
股东名 本次质押前累 本次质押后累计 持股份 总股本 已质押 押股 押股 押股
持股数量 比例
称 计质押数量 质押数量 比例 比例 股份中 份中 份中 份中
(%)
(%) (%) 限售股 冻结 限售 冻结
份数量 股份 股份 股份
数量 数量 数量浙江新湖集团
2786910170 32.41 1719264747 1719264747 61.69 19.99 0 0 0 0股份有限公司
黄伟 1449967233 16.86 1171712798 1171712798 80.81 13.63 0 0 0 0宁波嘉源实业
462334913 5.38 346870000 346870000 75.03 4.03 0 0 0 0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恒兴力控
股集团 209991540 2.44 153400000 192400000 91.62 2.24 0 0 0 0有限公司
合计 4909203856 57.09 3391247545 3430247545 69.87 39.89 0 0 0 0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浙江恒兴力未来半年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 15340 万股占其所
持股份比例的 73.05%、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1.78%,对应融资余额2.3 亿元;未来一年内(不含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 0 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未来半年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 126313 万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 45.32%、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14.69%,对应融资余额 24亿元;未来一年内(不含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 45501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16.3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5.29%,对应融资余额 9亿元。
公司控股股东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新湖集团的经营收入、经营利润等综合收入;新湖集团具备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如出现平仓风险,新湖集团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2.控股股东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控股股东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4. 公司控股股东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造成影响,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会因此产生变动,控股股东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公司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权结构不会因此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管理产生影响。
5.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业绩补偿义务。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8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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