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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鑫药业:关于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且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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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鑫药业:关于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且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永恒forever 发表于 2021-8-7 00:00:00 浏览:  28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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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3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且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对外担保涉诉阶段:起诉、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总金额:34000 万元人民币;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公司可能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5、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约为 374071.84 万元,本次违规对外担保合计金额:34000万元,占净资产约为 9.09%。
债务人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将在一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处置相关资产、合法贷款、转让股权等形式筹措资金,偿还债务、解决诉讼,尽快解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若上述问题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公司则可能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第(五)项及 13.4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6、公司收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法律文书,起诉状及判决称公司于 2018年11月-2019年 2月分别为延边嘉益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康源富硒米业有限公司、延边金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通化嘉仁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万草堂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通化森宝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康绿新农生物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通化盈达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合计 34000 万元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经公司自我核查,该担保事项存在未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未履行信披义务的情况。
一、涉及本次对外担保的基本情况近日,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或“公司”)收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边中院”)发来的法律文书,起诉状及判决称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延边嘉益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康源富硒米业有限公司、延边金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通化嘉仁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万草堂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通化森宝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康绿新农生物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通化盈达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向延边中院提起诉讼,起诉状及判决称公司为上述被告合计 34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自我核查,该担保事项存在未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未履行信披义务的情况。
担保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担保日期 司法
序号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关联关系程序
1 延边嘉益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018.11.28 3000 判决 非关联方
2 吉林康源富硒米业有限公司 2018.12.04 3000 判决 非关联方
3 延边金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2018.12.04 4000 判决 非关联方
4 通化森宝人参贸易有限公司 2019.1.24 4000 起诉 非关联方紫鑫药
5 通化嘉仁人参贸易有限公司 2019.1.25 4000 判决 非关联方业
6 通化盈达人参贸易有限公司 2019.1.29 4000 判决 非关联方
7 通化万草堂人参贸易有限公司 2019.1.30 4000 判决 非关联方
8 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 2019.2.21 4000 判决 非关联方
9 通化康绿新农生物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2.27 4000 起诉 非关联方
合计 34000经核查,上述涉及的被担保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公司历任、现任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涉及本次担保的诉讼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嘉益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珍、贺永美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嘉益人参贸易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 3000 万元及利息,自 2019年 8月 21日至贷款到期日 2019年 11月 26日月利率按合同约定 7.5‰计算;2019年 11 月 27 日至全部还款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11.25‰计算。注明:自 2019 年 8月 2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1日止期间的利息为:
4626782.90 元,至 2020 年 11 月 21 日本息合计:34626782.90 元。2.请求判令嘉益人参贸易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紫鑫药业公司、贺永美、李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判决如下:
1.被告延边嘉益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3000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 2019 年 8月 21日至 2019 年 11 月 26 日的利息按月利率 7.5‰计算;自 2019年 11 月 27 日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计算,即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 50%,按 11.25‰计算); 2.若被告延边嘉益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时,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延边嘉益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抵押的前述财产人参(详见抵押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贺永美、李珍在 3000 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康源富硒米业有限公司,傅永荣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康源米业立即归还借款本金 3000 万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12 月3日至贷款到期日 2019 年 12 月 2 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 9%结算;贷款到期日至全部还款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 13.5%计算);2.判令被告康源米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紫鑫药业、傅永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判决如下:
1.被告吉林康源富硒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3000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自 2018年 12月 3日至 2019年 12月 2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 7.5‰计算;
自 2019年 12月 3日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1.25‰计算);2.若被告吉林康源富硒米业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偿还借
款本金、利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时,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康源富硒米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前述财产人参(详见抵押清单)折价或者
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傅永荣在 3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延边金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学干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金鑫药业立 即归还借款本金 4000 万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12月 3 日至贷款到期日 2019 年 12月 2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 7.5‰结算;
贷款到期日至全部还款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 11.25‰计算);2.判令被告金鑫药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紫鑫药业、李学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判决如下:
1.被告延边金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4000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自 2018 年 12月 3日至 2019 年 12 月 2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 7.5‰计算;
自 2019 年 12 月 2 日至全部还款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1.25‰计算);2.若被告延边金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偿还借
款本金、利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时,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延边金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前述财产人参(详见抵押清单)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李学干在
4000 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森宝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邱振廷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通化森宝人参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 4000 万元及利息,自 2019 年 8月 21日至贷款到期日 2020 年 1 月 21 日月利率按合同约定7.5‰计算;2020 年 1 月 22 日至全部还款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 11.25‰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此案尚未判决。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姜某、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嘉仁人参贸易有限公司、赵某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通化嘉仁人参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 4000 万元及利息,自 2019年 1月 22日至贷款到期日 2020年 1月 21日月利率按合同约定 7.5‰结算;贷款到期日至全部还款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11.25‰计算(注明:自 2019 年 8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1月 21日止期间的利息为6,546,930.58 元,至 2020 年 11 月 21日本息合计为 46,546,930.58 元)。
2.请求判令通化嘉仁人参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姜某、赵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由通化嘉仁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姜某、赵雪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判决如下:
1.被告通化嘉仁人参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4000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自 2019年 8月 21日至 2020年 1月 21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 7.5‰计算;
自 2020年 1月 22日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1.25‰计算);2.若被告通化嘉仁人参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偿还借
款本金、利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时,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通化嘉仁人参贸易有限公司抵押(质押)物品清单(1)、抵押(质押)物品清单(2)中列明物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附:抵押(质押)物品清单(1)、抵押(质押)物品清
单(2)】 3.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姜某、赵某在 4000 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红波、董淑荣、通化盈达人参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通化盈达人参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 4000 万元及利息,贷款利息自 2019 年 8月 21 日至贷款到期日 2020 年 1月 27 日止,月利率按合同约定 7.5‰结算;自 2020 年 1月 28 日起至全部还款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 11.25‰计算。2.请求判令通化盈达人参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红波、董淑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由通化盈达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红波、董淑荣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判决如下:
1.被告通化盈达人参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4000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自 2019 年 8月 21日至 2020 年 1月 27 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 7.5‰计算;自 2020 年 1 月 28 日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 11.25‰计算);2.若被告通化盈达人参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期
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时,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通化盈达人参贸易有限公司抵押(质押)物品清单(第 1页、第 2 页)中列明物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张红波、董淑荣在 4000 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景国媛、王业文、通化万草堂人参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通化万草堂立即归还借款本金 4000 万元及利息,自 2019 年 8月 21日至贷款到期日 2020 年 1月 27日月利率按合同约定 7.5‰计算;2020 年 1 月 28 日
至全部还款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 11.25‰计算。注明:
自 2019年 8月 21日至 2021 年 1月 5日止期间的利息为:7268670.15元,至 2021年 1 月 5 日本息合计:47268670.15 元。2.通化万草堂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紫鑫药业、景国媛、王业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敦化农商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判决如下:
1.被告通化万草堂人参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4000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自 2019 年 8月 21日至 2020 年 1月 27 日月利率按合同约定 7.5‰计算;自2020 年 1 月 28 日至全部还款完毕之日止的利率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 11.25‰计算);2.若被告通化万草堂人参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本
金、利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时,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通化万草堂人参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的前述财产人参(详见抵押清单)折价或
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景国媛、王业文在 4000 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宏颖、李成海 、王艳丽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 40000000.00元及利息,自 2019 年 2月 28 日至贷款到期日 2020 年 2月 27日月利率按合同约定 7.5‰结算;贷款到期日至全部还款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 11.25‰计算。注明:自 2019 年 8月 21 日至 2021 年 2 月 3 日止期间的利息为:7632921. 48 元,至 2021 年 2月 3日本息合计:47632921.48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判决如下:
1.被告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敦化农商行偿还借款 40000000. 00 元及利息 7632921.48 元,并自 2021 年2月 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 40000000. 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 11. 25%。
计息标准承担 债务利息;2.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吉
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拍卖、变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艳丽、李成海、张宏颖在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不足以清偿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时,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79965.00 元,公告费 600.00 元,合计 280565. 00 元,由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艳丽、李成海、张宏颖共同负担。
(九)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富强、通化康绿新农生物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通化康绿新农生物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
金 4000 万元及利息,自 2019 年 8 月 21 日至贷款到期日 2020 年 2 月 26 日月利率按合同约定 7.5‰计算;2020 年 2 月 27 日至全部还款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 11.25‰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此案尚未判决。
三、涉及对外担保的审批流程
经过了解与核实,债务人均为人参产业同行业公司,其用人参抵押方式向银行贷款,因债务人公司规模较小,向公司前任董事长郭春林寻求协助,郭春林基于促进吉林省人参行业稳定发展,确保人参价格稳定的初衷下,在 2018 年 11月-2019 年 2月期间安排签署、盖章上述担保涉及的相关合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收到相关担保资料且不知情。上述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进行信息披露,该情况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四、公司对本次涉及对外担保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涉及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意识到内部控制制度未能切实、严格的执行,并进行了深刻反省,决定立即开展内部整改工作。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整改工作高度重视,从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出发,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以副总经理及董秘、财务、内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小组,组织相关各部门深入研究如何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公司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分析,决定从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管理、内控执行等方面全面、深入开展自查整改,并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查漏补缺。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1、公司发现未经审批担保事项后,已于第一时间向延边嘉益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康源富硒米业有限公司、延边金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通化嘉仁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万草堂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通化森宝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康绿新农生物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通化盈达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发函并督促其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筹集资金尽快偿还债务、解除担保,以消除对公司影响。上述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贷款抵押物足以偿还相关债务,同时上述债务人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将在一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处置相关资产、合法贷款、转让股权等形式筹措资金,偿还债务、解决诉讼,尽快解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
2、全面核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测试公司在资金、债务、对外担保等方面的内控管理各个环节的执行效力,一经发现内控制度执行的漏洞立即上报管理人员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及时进行整改。公司将持续完善各项内部控制流程,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3、强化公司印章管理与使用,严肃重申《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切实规范用章行为,坚决落实“专人保管、先审后用、用后登记”的用章规范。后续公司将通过内、外部的审计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印章管理的落实情况,对印章管理的监督持续化、常态化。
由于以上担保事项未查询到履行审批流程文件的原始资料,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本着为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作进一步核实、调查,并将最新进展及时予以披露。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涉及违规担保本金总额为 34000 万元。
五、风险提示及对公司影响
1、本次诉讼公司可能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若本次违规担保问题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公司则可能存在《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第(五)项及 13.4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8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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