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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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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简单 发表于 2021-8-6 00:00:00 浏览:  23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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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半年度报告及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慎控制对外担 保风险,对外担保事项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截至2021年6月30日,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没有发生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证监发[2005]120 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半年度报告及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菊明 赵增耀 顾维军
二○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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